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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省属“僵尸企业”处置工作的指导意见

发布时间:2019-10-10 来源: 国家大学科技园

黑政办规〔2018〕61号

各市(地)人民政府(行署),省政府各直属单位:

为落实国家及省委、省政府关于推进供给侧结构性改革、处置“僵尸企业”的工作部署,深化省属国有企业改革,盘活资产、化解矛盾,经省政府同意,结合我省实际,现提出如下意见:

一、目标原则

(一)总体目标。到2020年基本完成省属“僵尸企业”处置工作,加快“僵尸企业”重组整合和市场出清,推动省属国有企业瘦身健体、提质增效,优化国有资本布局、提升运营效益,妥善安置职工,促进企业和社会和谐稳定。

(二)基本原则。坚持企业主体,强化集团公司和主管部门推进工作的主体责任;坚持依法合规操作,维护职工合法权益,维护企业和社会稳定;坚持政企分开、政资分开,从实际出发,着力化解主要矛盾、解决主要问题;坚持分类处置,一企一策,通过多种方式推进重组整合和市场出清,通过多种途径安置职工,处理好劳动关系和社会保险关系;政府予以必要的政策和资金支持。

二、处置范围和标准

省属国有独资及国有控股的“僵尸企业”(不含金融、文化类企业)。具体标准:一是已停产6个月或半停产12个月以上、连年亏损、靠政府或集团总部补贴和银行续贷存在的企业;二是资不抵债、扭亏无望、生产经营难以为继、不具备偿债能力的企业。具备上述条件之一确定为“僵尸企业”,纳入处置范围。

三、分类处置

(一)对于纳入国家工业企业结构调整专项奖补资金支持范围的企业,以淘汰落后产能和妥善安置职工为工作重点,积极申请工业企业结构调整专项奖补资金,按照国家和省相关政策,依法依规处置。

(二)对于资产、负债较大、有闲置生产要素的企业,以积极盘活存量资产为工作重点,可以通过兼并重组、破产重整、债务重组、混合所有制改革、管理提升等方式,整合资源、优化配置,提高国有资本运营效益,确保国有资产不流失,妥善分流安置富余人员。

(三)对于有少量资产或无资产、无经营、有人员、有债务、对生产力发展影响很小的企业,以职工稳定和妥善安置职工为工作重点,可以实施解散清算、依法破产、逐步退出或维持现状,维护职工合法权益;运用市场机制,有效处置存量资产,实现资产处置收益最大化。

(四)对于无资产、无经营、无人员、对生产力发展已无影响的企业,具备条件的可申请工商注销,不具备条件的可暂不处置,个性问题由企业及上级集团公司或主管部门处理。

四、妥善安置职工

通过在职职工转岗就业、内部退养、依法解除劳动关系,退休人员社会化管理等多渠道妥善安置职工。职工安置方案须经职工代表大会或职工大会审议通过后方可实施。

(一)集团公司或主管部门在其他所属企业中积极开辟新的就业岗位,实现职工再就业,转移劳动关系,工龄连续计算。

(二)企业自身有支付能力的,对于距法定退休年龄5年以内的职工,经职工本人自愿选择和企业同意,可以实行内部退养。

(三)对于不能转岗就业、不符合内部退养条件的在职职工,可以依法解除劳动关系,按照《劳动合同法》支付经济补偿金。发挥好社会保障和生活救助的托底作用,保障没有能力再就业人员基本生活。

(四)对于退休人员,按照国务院印发的《加快剥离国有企业办社会职能和解决历史遗留问题工作方案》(国发〔2016〕19号),逐步移交社区实行社会化管理。

五、完善政策措施

(一)建立多渠道筹资机制。通过中央财政补助一块、资产(股权)变现一块、集团公司承担一块、省级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支持一块等多种途径,妥善解决改革成本。符合条件的企业积极申请并用好中央财政工业企业结构调整专项奖补资金;“僵尸企业”处置过程中获得的各类财政奖补资金、资产处置收益及国有股权转让收益,依法优先用于职工安置和补缴欠缴的社会保险费;职工安置费用存在缺口的,一级企业由主管部门负责筹措,二级及以下企业由集团公司落实。省级国有资本经营预算予以支持。

(二)完善土地政策。“僵尸企业”腾退的土地,属划拨用地的,可以依法转让或地方政府收回,地方政府收回原划拨土地使用权后的土地出让收入,可按照规定通过预算安排用于企业职工安置费用支出;“僵尸企业”退出的工业用地,在符合城乡、土地、环保等规划的前提下,经批准后可用于发展第三产业,地方政府收取的土地出让收入,可按照规定通过预算安排用于企业职工安置费用支出。

(三)落实税收支持政策。贯彻落实好国家税收优惠政策,支持“僵尸企业”兼并重组。企业改制、合并、分立、资产划转行为,符合规定条件的,可享受不征收增值税、暂不征收土地增值税政策以及免征契税、印花税优惠政策;落实“僵尸企业”改制重组等所得税优惠政策。

(四)简化工商注销程序。除另有规定外,对未开展经营活动、申请注销登记前未发生债权债务或已将债权债务清算完结且企业类型为有限公司、非公司企业法人的“僵尸企业”可以申请办理简易注销登记。人民法院裁定强制清算或裁定宣告破产的“僵尸企业”清算组、管理人可持人民法院终结强制清算程序的裁定或终结破产程序的裁定,向被强制清算人或破产人的原登记机关申请办理简易注销登记。

(五)加强司法支持。探索建立企业破产案件简化审理模式,依法实行简易破产程序,缩短审理期限,加快破产清算;各级法院在相关案件的审理和执行中,应采取措施尽量避免冻结和扣划企业在退出过程中获得的各类奖补资金,保证资金优先用于职工安置。

(六)妥善解决遗留问题。妥善解决企业拖欠职工债务、社会保险费等方面问题。企业无力偿还拖欠职工债务时,可以与职工协商化解并签订和解协议。

(七)业绩考核支持。各企业用于处置“僵尸企业”职工安置、破产清算等费用在经营业绩考核时予以还原利润。人员分流安置力度较大的,在工资总额核定时按照减人不减工资总额的原则予以政策支持。

六、加强组织实施

(一)组织领导。

省委国企国资改革专项小组负责省属“僵尸企业”处置工作的组织领导,专项小组办公室(省国资委)负责综合协调。

(二)责任分工。

1.“僵尸企业”处置工作责任主体负责组织、推进所属企业开展工作。“僵尸企业”为一级企业的,其主管部门是处置工作的责任主体;“僵尸企业”为二级及以下企业的,集团公司是处置工作的责任主体。

2.省发改委负责争取煤炭行业化解过剩产能“僵尸企业”国家政策。

3.省财政厅负责申请中央财政工业企业结构调整专项奖补资金等国家相关政策资金,统筹安排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支出,做好资金拨付管理等工作。

4.省人社厅负责会同省财政厅、省国资委积极向国家争取社会保险支持政策。

5.省自然资源厅负责牵头落实处置“僵尸企业”相关土地支持政策。

6.省市场监管局负责指导省市场监管系统落实“僵尸企业”简易注销相关政策。

7.省税务局负责指导省税务系统落实“僵尸企业”税收支持政策。

8.省法院负责指导各级法院实行“僵尸企业”破产案件简易破产程序等相关工作。

9.省直有关部门和单位要简化办事程序,提高办事效率,对“僵尸企业”处置工作给予必要支持。

10.各市(地)政府(行署)要为辖区内省属企业处置“僵尸企业”工作提供保障服务。

(三)工作要求。

严格执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履行决策程序和内部审核流程,依法维护出资人、债权人及职工的合法权益,防止国有资产流失和恶意逃废债务行为。充分发挥企业党组织、工会和职工代表大会的作用,深入细致做好思想政治工作,妥善安置职工,维护社会稳定。 按照国有资产分级管理原则,各市(地)可参照本意见制定本地“僵尸企业”处置意见,抓好所属“僵尸企业”处置工作。

  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8年11月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