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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为进一步落实《哈尔滨理工大学关于促进科技成果转化的实施意见》,鼓励科技人员兴办科技企业,规范管理,简化手续,特提出以下实施办法。 

一、各类新兴的科技企业的设立,均按公司法的要求进行规范运作,按股份制企业的要求实行有限责任制度,投资各方组成董事会,制定企业章程,并按现代企业制度进行各项管理工作。 

二、各类新兴企业的设立原则上按《校办产业建立和撤并程序的若干规定》执行,由创办单位或个人写出申请及可行性研究报告,特殊情况具体商议。产业管理办公室做为校办产业的归口管理部门,统一管理各类企业,协调内外关系。 

三、凡学校在职人员持有的高新技术成果在成果完成后一年内未实施转化的,科技成果完成人和参加人,在不变更职务科技成果权属的前提下,可以报请学校开办新兴科技企业,经充分论证同意后,由学校协助办理开户手续,并冠以哈尔滨理工大学品牌,学校所占股份为总股本的30%;对于多人组成的课题组完成的职务成果,仅部分成果完成人实施转化的,课题组要同其签有协议,应通过奖励或适当的利益补偿保证其他完成者的利益;对于非成果完成人创办新兴企业也要与课题组签有相应的协议。上述协议要在产业管理办公室备案。 

四、课题组所占股份为总股本的70%,并以实物、现金等注册总股本,应当将货币出资足额存入准备设立的有限责任公司在银行开设的临时帐户,经法定的验资机构验资并出具证明。课题组各成员所占股份由课题组在自己拥有的股份份额中自定,并在企业章程中加以明确。 

五、企业负责人一般由课题组成员担任。如聘任非课题组人员担任企业负责人:

1、可考虑从课题组所占70%的股份中划出部分股份奖励给企业负责人做为职务股份(内部提法),其比例由课题组决定。这部分奖励也可以分解到各级各类管理人员、技术人员、业务骨干等。职务股份只在内部分红中兑现,不影响股本构成。

2、聘任非课题组人员担任企业负责人与课题组的责、权、利关系由双方商议决定,但在课题组股权范围内进行,并签有协议。 

六、根据产业实际需要,学校将提供房屋、场地、设备、仪器等进行有偿使用(如房屋是收取年折旧费和维修管理费等),其费用进入企业成本。收取的办法以让利和促进企业发展为原则。 

七、课题组成员和其他科技人员到新兴企业工作,可以兼职也可以专职,兼职人员不得影响学校的教学、科研和其它本职工作,保留原编制身份,享受原编制待遇;专职人员,原编制身份不变,享受企业待遇,由企业承担工资和其它费用,离退休后按学校有关政策办理。到新兴企业工作的专、兼职人员的工资及成本费用支出等标准由董事会决定。 

八、为简化管理,减少成本,支持科技成果的转化顺利进行,新兴企业的财务暂由学校集中管理。 

九、对有发展前景、市场广阔、科技含量高以及较高经济效益的产品,学校可加大投资力度,提供各种方便条件,在创办13年内,学校所持股份的红利部分将再投入到企业中用于企业发展,其投入的部分可占应得红利的30%60%,总股本的构成不变。 

十、对于引进校外成果在新兴企业中进行产业化,在所属权益明确的情况下,原则上按校内成果转化办理,但企业负责人由学校在职人员担任。 

十一:本实施办法自校长办公会通过之日起执行。 

十二:本实施办法由产业管理办公室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