哈尔滨理工大学校内商业网点管理规定
发布时间:2020-07-06 来源: 国家大学科技园
资经营【2020】2号
为了进一步加强商业网点的管理,维护正常的校园秩序,确保师生的人身财产安全,根据《食品卫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消防安全管理规定》、《高等学校校园秩序管理若干规定》等有关法规制定本规定。
一、各商业网点应严格遵守国家的有关法律和学校的规定,依法从事商业活动,不得侵害师生员工的利益。
二、各商业网点要认真做好防火防盗工作,严禁私接电线、违章用电,擅动、遮挡消防设备设施;严禁使用明火,室内严禁吸烟;严禁使用校内禁用的电器(如电炉子、电暖气、电磁炉、电饭锅等);室内禁止存放易燃易爆、有毒有害物品;保障消防安全通道畅通;定期进行安全隐患自检,发现问题及时处理;自行配备足够的灭火器等安防设施和器材;经营面积大、物品多、价值高的网点要安装防盗监控设备,严防盗窃事件和安全事故的发生。
三、各商业网点在使用房屋时不得随意改变其用途;不得擅自将承租房屋转租、转让、分租或转借他人;不得将承租房用于违规违法活动;不得破坏房屋原有建筑结构;不得随意搭建临时用房用于经营活动。
四、严禁在校园传播宗教、发展教徒和组织宗教活动;禁止从事黄、赌、毒活动。认真接受有关部门的安全、消防、卫生检查,对存在的问题、隐患及时整改,确保安全。
五、各商业网点所经营的商品须按市物价局规定,明码标价,不得随意抬高价格,禁止出售腐败变质、过期食品,防止食物中毒,严格执行《食品卫生法》。
六、各商业网点严禁出售带有淫秽、色情、反动、封建迷信、伪科学、暴力、凶杀内容的刊物或音像制品、酒类、管制刀具、香烟及学校禁用商品(如热得快、电热杯、电褥子等)。
七、各商业网点未经授权,严禁使用哈尔滨理工大学校名、校徽等无形资产用于经营活动、牌匾、海报等(如“哈尔滨理工大学***”;“哈理工***”等)。
八、各商业网点要依法经营,禁止不正当竞争,禁止超时超范围经营,不得妨碍他人正常休息。
九、各商业网点要加强对从业人员的教育和管理,严防从业人员违规、违纪和违法现象的发生。要按照“看好自己的门,管好自己的人”要求,认真做好安全防范工作。
十、各商业网点必须进店经营,店门外禁止摆摊设点,严禁堆放杂物、占道经营;各种标牌、标志必须规范;不准使用高音喇叭;主动维护店内及周边的治安、交通秩序。
十一、各商业网点按照签订的合同或协议的内容须按时交纳房屋租金以及水、电、暖等能源消耗费用,不得拖欠。
十二、各商业网点在学校提供的基本设施以外,私自设置的其它设施,由此给他(她)人造成的一切伤害及损失,由租赁方负全责。
十三、各商业网点在经营过程中,进行装修,修缮等活动需事前向甲方提出书面申请,装修方案经学校有关部门审核同意后,方可实施。
十四、对违反规定的各商业网点,有关部门将给予批评教育、限期整改、停业整顿、直至终止合同,造成后果的依法追究其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