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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共哈尔滨市委 哈尔滨市人民政府关于鼓励和支持自主创

发布时间:2009-11-02 来源: 哈尔滨理工大学科技园

中共哈尔滨市委 哈尔滨市人民政府关于鼓励和支持自主创新的若干政策

(哈发[2006]14号)

  为鼓励和支持企业自主创新,加快创新型城市建设,根据《国务院关于实施〈国家中长期科学和技术发展规划纲要(2006-2020年)〉若干配套政策的通知》(国发(2006)6号)有关规定和全省科技大会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制定如下政策。

一、加大财政支持自主创新力度。“十一五”期间,各级财政科技投入要高于财政经常性收入增长幅度。自2007年起,全市年财政科技投入要达到5亿元,其中:市应用技术研究与开发资金由7500万元增加到1亿元,市发展高新技术产业专项资金继续按每年4000万元安排。各区、县(市)的应用技术研究与开发资金要按照法定要求增长,并纳入市级目标考核。

二、专项资金支持创新型企业发展。对市应用技术研究与开发资金、发展高新技术产业专项资金、老工业基地调整改造资金、农发基金、农业综合开发资金、财源建设资金、机电产品出口发展基金、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和人才发展资金等,分别由相关主管部门负责,以不低于资金(基金)总额3%的比例,主要用于支持市级以上创新型企业发展。

三、支持创新型中小企业融资。市政府设立的信用担保基金(资金),重点用于支持创新型中小企业,同时放大担保总量,降低担保门槛。对由财政信用担保基金(资金)担保的创新型企业,按35倍放大贷款额度;对创新型中小企业高新技术产业化项目的科研类固定资产投入贷款,市政府从发展高新技术产业专项资金中,每年安排500万元给予贴息。

四、鼓励扩大科技风险投资。继续加大对科技创业风险投资的支持力度,吸引社会资金进入科技创业风险投资企业,增强其投资创新型中小企业的能力。风险投资机构投资于创新型中小企业,可按其投资收益10%的比例提取风险准备金。

五、引导企业加强研发能力建设。对获得国家和省政策性资金支持的工程(技术研究)中心和企业技术中心等各类研发机构,市政府从高技术产业项目配套资金和发展高新技术产业专项资金中给予配套。对新列入国家和省级工程(技术研究)中心和企业技术中心的,市政府从发展高新技术产业专项资金和市老工业基地调整改造资金中分别给予100万元(国家级)和50万元(省级)一次性补贴(已享受地方配套资金支持的除外)。国有大中型企业及国有控股企业的研发能力建设列入国有资产管理部门年度目标考核。

六、鼓励高新技术研发及其产业化。对市级重大科技攻关项目,市政府从应用技术研究与开发资金中,每项给予不低于40万元的资金支持;对市级以上重点新产品开发项目,市政府从老工业基地调整改造资金中,每项给予不低于50万元的资金支持;对市级以上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技术改造项目,市政府从农业产业化专项资金中,每项给予不低于30万元的资金支持。对具备产业化条件并列入国家高技术产业发展计划的项目,市政府从高技术产业项目配套资金中给予配套。

七、培育、壮大自主创新产品市场。对经市财政部门组织认定并列入《政府采购自主创新产品目录》的本地产品,政府予以优先采购。对中小企业具有自主知识产权的高新技术新产品或试制品,属于政府采购范围的,实行政府首购制度。中小企业在高新技术改造传统产业项目中,采购本地拥有自主知识产权的技术和装备,市政府从老工业基地调整改造资金中,按采购额度的5%给予补贴。

八、支持、发展对俄科技合作。市政府每年从应用技术研究与开发资金和发展高新技术产业专项资金中安排1500万元资金,用于对俄及其他独联体国家科技合作项目。

九、鼓励科技人员创办科技型企业。200711日起,科研机构、高等院校等事业单位在编科技人员持技术成果离岗创办高新技术企业的,3年内原单位实行竞聘上岗的可参加竞聘,竞聘上岗后工龄连续计算。科技人员和科技管理人员成建制脱离高等院校、科研机构,创办高新技术企业或进入企业进行高新技术成果转化的,凭高新技术成果转化证书,可享受本市转制事业单位养老保险的有关政策。

十、支持产学研科技合作项目。对符合本市重点产业发展规划并以企业为主体的产学研合作项目,可优先列入市科技计划。企业联合高等院校、科研机构等进行技术开发和科研试制所发生的费用,可列入技术开发费用,并享受有关税收优惠政策。政府资助的产学研合作项目的研究成果,除另有约定外,知识产权归项目承担单位所有,发明人、设计人拥有署名权和荣誉权。

十一、鼓励创造和运用知识产权。对重点产业、核心技术领域取得并已运用的实用新型专利和发明专利,市政府从专利补贴资金中,采取事后补助方式,分别给予12万元、35万元的资助。

十二、鼓励自主制定重大技术标准。在重点支持和发展的高新技术领域中,自主制定技术标准并被批准为国家标准和国际标准的,市政府从应用技术研究与开发资金中,采取事后补助方式,分别给予30万元和50万元的资金支持。

十三、扶持创新型中小企业创业平台建设。对符合条件的科技企业孵化器和生产力促进中心,按照有关规定,在租赁登记备案的前提下,给予免收房屋租赁合同登记备案手续费。入驻的科技企业和科技中介机构,持相关管理部门出具的场所使用证明或租赁协议,即可作为工商注册登记住所证明。

十四、完善自主创新科技人才激励机制。设立市长特别奖,专项用于奖励在科技、教育、文化、卫生等领域,以及在工农业生产一线具有较强创新能力并作出重大贡献的高层次专业技术人才。市政府每年从应用技术研究与开发资金中安排500万元,作为市自主创新科技人才专项资金,用于支持重点发展的高新技术领域学科带头人和青年拔尖人才的科技创新活动。市科学技术突出贡献奖获得者和市科学技术进步一等奖获得者(每个项目不超过2人)享受市级劳模待遇。

本政策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