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发展信息产业专项资金项目验收办法
发布时间:2009-11-02 来源: 哈尔滨理工大学科技园
黑龙江省发展信息产业专项资金项目验收办法
(时间:2003年4月13日)
第一条 按照《黑龙江省发展高新技术产业(信息产业)专项资金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的规定,为了加强该项资金的管理和保证项目的进度及质量,掌握和监督该资金的使用情况,实现项目的规范化管理,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黑龙江省信息产业厅是“黑龙江省发展信息产业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项目验收的主管部门,并负责本办法的贯彻实施。
第三条 专项资金项目的验收,由验收委员会负责完成。验收委员会,由省信息产业厅选聘相应的技术和管理专家组成。组织“专项资金”项目验收的日常性工作,由黑龙江省信息产业厅科技处(以下简称科技处)负责。
第四条 “专项资金”项目验收的主要依据是承担单位与省信息产业厅签订的项目合同,其主要内容包括:
(一)实施进度;
(二)经济效益指标;
(三)技术和产品质量指标;
(四)资金支出预算;
(五)有偿专项资金的偿还计划;
(六)其他约定的内容。
第五条 承担专项资金项目的单位在验收时必须提供以下材料:
(一)专项资金项目的工作总结报告。报告的主要内容是合同书中签订的各项条款,即项目资金的落实与支出情况;项目实施进度情况;经济效益和技术、产品质量指标的完成情况;产品市场开发与销售情况和相应的说明与建议等。
(二)相关的附件:企业出具有小证明或有会计师事务所(或审计事务所)出具的项目专项资金、配套资金使用情况和产值、利税情况的专项审计报告;项目的各项技术指标和产品质量标准,要提供国家授权部门出具的检测报告,或有效的技术评价证明。附件是总结报告内容的佐证材料。
第六条 验收工作程序:
(一)凡按照合同规定应该完成的项目,由企业自行申请验收获胜信息产业厅向该项目的推荐单位和承担单位下发验收通知。
(二)项目承担单位要在收到通知一个月内,按照本《办法》第五条的要求,组织好验收材料、填写好“黑龙江省发展信息产业专项资金项目验收申请表”(见附件1),并将形成的验收材料和附件,交由“申请表”中所指的推荐部门签署意见后送交省信息产业厅科技处。
(三)省信息产业厅科技处接到验收申请后,对验收材料进行审核。看其是否按照申请表得以要求履行了程序,提供的验收材料与签订的合同内容是否吻合。对符合验收条件的项目即可批准验收。
(四)科技处会同省财政厅企业处将针对项目的具体内容选聘专家,组成验收委员会。验收委员会在考察项目实施现场后,进入会议程序。验收委员会专家在完成各项会议内容后,综合全面情况形成“验收意见”。
(五)项目承担单位认真填写《验收证明书>>(见附件2),报科技处审定盖章后,验收工作结束。
第七条 如项目承担单位收到通知后,在规定时间内不能按时进行验收的,务必在收到验收通知十日内,向科技处提出书面报告,说明不能按时验收的理由。对没有正当理由推迟验收、拒绝验收和拖延还款的单位,省信息产业厅要追究责任。
第八条 本《办法〉只适于黑龙江省信息产业专项资金项目的验收。
第九条 本《办法》由黑龙江省信息产业厅、黑龙江省财政厅负责解释。
第十条 本《办法》从发布之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