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发展高新技术产业专项资金项目验收办法
发布时间:2009-11-02 来源: 哈尔滨理工大学科技园
黑龙江省发展高新技术产业专项资金项目验收办法
第一条 按照《黑龙江省发展高新技术产业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规定,为了加强该项资金的管理,掌握和监督该资金的使用情况,实现项目的规范化管理,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黑龙江省科学技术厅是“黑龙江省发展高新技术产业专项资金”(以下简称发展资金)项目验收的主管部门,并负责本办法的贯彻实施。
第三条 发展资金项目的验收,由验收委员会负责完成。验收委员会,由省科技厅选聘相应的技术和管理专家组成。组织“发展资金”项目验收的日常性工作,由省科技厅成果处负责。
第四条 “发展资金”项目验收的主要依据是承担单位与省科技厅签定的项目合同,其主要内容包括:
(一)实施进度;
(二)经济效益指标;
(三)技术和产品质量指标;
(四)资金支出预算;
(五)有偿专项资金的偿还计划;
(六)其它约定的内容。
第五条 承担发展资金项目的单位在验收时必须提供以下材料:
(—)发展资金项目的工作总结报告。报告的主要内容是合同书中签定的各项条款,即项目资金的落实与支出情况;项目实施进度情况;经济效益和技术、产品质量指标的完成情况;产品市场开发与销售情况和相应的说明与建议等。
(二)相关的附件:由会计师事务所(或审计事务所)出具的项目专项资金、配套资金使用情况和产值、利税情况的专项审计报告;项目的各项技术指标和产品质量标准,要提供国家授权部门出具的检测报告,或有效的技术评价证明;对国家有特殊要求的产品,要提供指定部门出具的证明材料(如新药和农作物新品种等)。附件是总结报告内容的佐证材料。
第六条 验收工作程序:
(—)凡按照合同规定应该完成的项目,将由省科技厅向该项目的推荐单位和承担单位下发验收通知。
(二)项目承担单位要在收到通知一个月内,按照本《办法》第五条的要求,组织好验收材料、填写好“黑龙江省发展高新技术产业专项资金项目验收申请表”(见附件1),并将形成的验收材料和附件,交由“申请表”中所指的推荐部门和省科技厅主管该项目的处室审查、签署意见后送交省科技厅成果处。
(三)省科技厅成果处接到验收申请后,对验收材料进行审核。看其是否按申请表的要求履行了审查程序,提供的验收材料与签订的合同内容是否吻合。对符合验收条件的项目即可批准验收。
(四)省科技厅成果处将针对项目的具体内容选聘专家,组成验收委员会。验收委员会在考察项目实施现场后,进入会议程序。验收委员会专家,在完成各项会议内容后,综合全面情况形成“验收意见”。
(五)项目承担单位认真填写《验收证书》(见附件2),报省科技厅成果外审定盖章后,验收工作结束。
第七条 如项目承担单位收到验收通知后,在规定时间内不能按时进行验收的,务必在收到验收通知十日内,向省科技厅主管该项目的处室提出书面报告,说明不能按时验收的理由。对没有正当理由推迟验收、拒绝验收和拖延还款的单位,省科技厅要追究责任。
第八条 本《办法》只适于黑龙江省发展高新技术产业专项资金项目的验收
第九条 本《办法》由黑龙江省科技厅、黑龙江省财政厅负责解释。
第十条 本《办法》从发布之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