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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龙江省火炬计划项目暂行管理办法

发布时间:2009-11-02 来源: 哈尔滨理工大学科技园

黑龙江省火炬计划项目暂行管理办法

(时间:2002410日)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火炬计划是经国务院批准,由国家和地方科委负责组织实施,旨在促进我国高新技术成果商品化、产业化和国际化的一项指导性开发计划。

第二条 火炬计划是科技计划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火炬计划项目分国家和省两级,省级火炬计划实行合同制和分级管理的原则.

第三条 省级火炬计划项目的资金实行省、地(市)、县和项目承担单位匹配的原则。

第二章项目申报

第四条 凡申报省级火炬计划的项目应具备下列条件:

1、项目产品符合国家和省的产业政策要求,其技术应属于火炬计划重点支持的高技术领域;新材料、生物技术、电子信息、机电一体化、新能源、高效节能与环保等高新技术领域。

2、项目所采用的技术应当是先进而且成熟、且经过了产品(样品、品种、样机)技术鉴定,达到商品化生产的阶段(对国家专卖产品、食品、医药类产品需要取得有关主管部门生产许可证);

3、项目产品投产后能形成一定的规模,并有良好的经济效益或社会效益;

4、项目承担单位要有较高的管理水平和技术力量(或技术依托单位),同时要具备生产所需要的各种条件。

5、项目承担单位要严格履行《火炬计划项目合同书》中所签定的各项条款,有按期偿还项目贷款的能力。

第五条 省级火炬计划项目的申报程序如下:

1、凡申请列入省级火炬计划的项目,首先由项目承担单位填写《火炬计划项目申请表》(见附件一)火炬计划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见附件二),然后报送所在地(市)科委;隶属省直属厅,局的承担单位,送有关厅、局科技处;

2、各地(市)科委或有关厅、局科技处,将申报项目汇总后,依照本办法第四条筛选,提出意见并填《火炬计划项目申报汇总表》(见附件三),在每年九月底前将申请下年度计划的材料一式两份,报省科委科技一处。中直单位可直接向省科委申报材料;

3、因火炬计划项目主要是依靠银行贷款,所以项目申报必须尊重银行意见,按照“双审、双报”的原则进行。凡准备申报的项目必须经当地银行审查,征行开户行的同意后,由开户行在《可行性研究报告》和《申请表》中签署意见并加盖公章,否则不予受理。

第三章 审查立项

第六条 省科委科技一处对上报的项目材料逐项进行严格审查、筛选,将初选的项目汇总后于每年10月底前送交省科委计划处。

第七条 省科委计划处根据当年的重点及专项贷规模额度,再次对项目进行全面的审查和综合平衡,最后提交委主任办公会审定,正式列为省级人炬计划建议项目。

第四章 项目的实施管理

第八条 被正式列为省级火炬计划的建议项目下达后,由省科委根据项目的具体内容,组织同行专家和经济专家对项目进行可行性论证。

第九条 项目论证通过后,承担单位方可填写《火炬计划项目合同书》(见附件四),省科委统一将项目推荐到省行,经银行审查后办理贷款手续。贷款到位后,项目进入实施阶段。

第十条 凡列入省级火炬计划的项目,无论是地(市)科委申报的,还是有关厅、局或中直单位申报的,均纳入相应所属的管理渠道,由地(市)科委和有关厅局协助承担单位组织实施。

第十一条 待省级火炬计划项目贷款指标下达后,各基层科委和相应的主管部门,要积极协助承担单位落实贷款,并将贷款的落实情况及时向省科委通报。

第十二条 省级火炬计划项目承担单位在得到项正式通知后,要严格按照《火炬计划项目合向书》要求和银行的有关规定,认真组织项目实施,并在年10月底前书面向地(市)科委或其它有关主管部门报项目的进展情况和存在问题。对得到火炬计划贷款后一年不向省科委汇报情况的,或立项一年不能正执行计划的项目,均要取消其省级人炬计划项目资,并同时取消项目及其产品所享受的火炬计划项目惠条件。

第十三条 省级火炬计划项目的经常性跟踪管理工作,原则上由项目所在地(市)科委负责,通过厅、局列项的,由相应的主管部门负责,每年在11月底前要将火炬计划项目的实施情况一式三份报省科委科技一处(由一处分别送交计划处,条财处各一份).省科委定期组织人员到各地,对重点项目进行调查研究,协助解决有关问题。

第五章 资金管理

第十四条 省级火炬计划项目投入的资金主要来自国家和省科委向有关银行协调的科技贷款额度。由省行对省科委推荐的省级火炬计划建议项目进行审查评估并向地方行下达贷款指标后,项目承担单位方可在开户行办理贷款手续。贷款利率按银行规定的利率计算和收取。

第十五条 火炬计划项目的贷款主要用于火炬计划项目中所需的设计费、材料费、试验费、工艺装备等,不能单纯用于扩大再生产和土建项目,该款必须专款专用,不得挪做它用。

第十六条 正式列为省级火炬计划的项目,可享受贴息待遇,贴息将按项目总投资的三分之一部分贴给,贴息数额为3厘,无论贷款时间长短,只贴一年。项目完成后企业凭验收合格证书和贷款凭证复印件到科委办理。

第十七条 凡是承担省级火炬计划项目的单位。在每年10月底向地(市)科委或其它有关部门汇报项目进展情况的同时,将本年度贷款的使用情况一并上报上报。

第十八条 对少数使用省科委火炬基金的火炬计划项目.应有经济实体部门担保或经法律公证,基金必须偿还,回收的资金可按10%的比例留给基层科委或主管部门作为科技发展基金使用。

第十九条 凡使用省科委火炬基金的项目,对其经费的管理可按科技三项费用的有关管理办法执行。

第六章 项目的验收

第二十条 凡列入省级火炬计划的项目完成后,都要进行验收,申请验收的项目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1、各项技术指标和经济指标已经达到《火炬计划项目合同书》的要求;

2、项目产品技术资料及有关文件完整真实;

3、按原定计划或提前偿还省科委借款和银行贷款。

第二十一条 项目验收必须提供如下内容的报告:

1、开发工作和技术工作总结;

2、技术和质量标准,检测报告;

3、项目产品的国内外需求及销售情况,用户意见及批量生产的条件证明;

4、三废排放符合国家标准的环保证明;

5、经费使用及贷款偿还情况说明和有关部门出具的证明。

第二十二条 项目验收的程序如下:

1、由项目承担单位填写《科技成果鉴定申请表》,提交本办法第二十条中所要求的报告,经审查并盖章后,将上述申请表及报告报送项日立管部门(地市、厅局、大专院校等)审查并签署意见;

2 、然后将审查并签署意见的项目鉴定申请表及有关报告、资料报省科委科技一处,经一处审查认为具备验收条件的,送交省科委成果处,由成果处按黑科发成字(198973号文件规定的办法组织人员验收。

第二十三条经省科委批准验收的项目,由省科委统一颁发项目验收合格证书。

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实行。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的解释权和修改权属省科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