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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龙江省专利技术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发布时间:2009-11-02 来源: 哈尔滨理工大学科技园

黑龙江省专利技术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时间:20071029日)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和加强省发展高新技术产业(专利技术)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依据《中共黑龙江省委关于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加快新型工业化进程的决定》(黑发[200717号)以及国家财政财务制度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专项资金是指经省政府批准设立,由省级财政预算安排,专项用于支持我省专利技术产业和新型工业化发展的资金。

第三条 专项资金管理和使用遵循的原则:

(一)公开透明、规范操作的原则。

(二)遵守规划,突出重点的原则。

(三)集体决策、预算管理的原则。

第四条  各级知识产权主管部门会同财政部门负责对专利技术项目进行审查、论证、审核,各级财政部门会同知识产权主管部门负责对项目资金进行审查、管理、监督。

第二章 使用范围

第五条 专项资金重点用于促进新型工业化的发展,主要包括:

(一)企业在装备、石化、能源、食品四大支柱产业方面获得专利的项目;

(二)企业在航空航天、电子信息、生物、新材料、新能源技术与装备、环保等六大新兴产业方面获得专利的项目;

(三)企业在冶金、建材、森工、轻纺等传统产业方面获得专利的项目;

(四)企业在国防科工产业方面获得专利的项目。

第六条 专项资金的开支内容:

(一)项目经费。指用于专利技术产业化示范企业(评定标准另行制定)补助及企业专利技术产业化项目的补助或贷款贴息。

(二)公共平台维护费。指知识产权国际信息网站维护费。

(三)项目管理费。指省知识产权局和省财政厅对项目进行评审论证所发生的评审费用。年度项目管理费用由省知识产权局编报预算,省财政厅核定。

第三章 支持方式与标准

第七条 专项资金根据使用的性质及特点,分为补助资金和贴息资金。

(一)补助资金。用于专利技术产业化示范企业补助和企业专利技术产业化项目补助。

1、列入省专利技术产业化示范企业,每年给予10万元补助;列入国家专利技术产业化示范企业,每年给予20万元补助。连续补助3年。

2、专利技术产业化项目补助,企业须持有项目所需资金60%以上的自有资金。原则上,补助资金不超过200万元,且不超过企业注册资金的50%。

(二)贴息资金。用于企业专利技术产业化项目贷款贴息。贴息额根据列入项目预算贷款额的5%或当期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一年期贷款基准利率计算并发生的利息额贴息。原则上贴息金额最高不超过50万元。

第四章 申报程序及申请条件

第八条 专项资金项目实行项目库管理,每年10月末之前,省知识产权局会同省财政厅下达下一年度项目申报指南,各市县知识产权主管部门和财政部门根据项目指南将下年度需要支持的项目报省级项目库。

第九条 专项资金的申报程序:

(一)市、县级企业申请专项资金,按要求将书面材料分别报所在市、县知识产权主管部门和财政部门。

(二)市、县知识产权主管部门和财政部门审查后联合行文,分别报省知识产权局3份和省财政厅1份,同时报送电子文档。

(三)中、省直企业申请专项资金,直接将材料报送省知识产权局3份和省财政厅1份。

第十条  申请专项资金的企业应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一)在黑龙江省行政区域内注册并缴税,具有独立法人资格,从事专利技术产品研制、开发和生产。

(二)必须成立一年以上,注册资金在50万元以上,年销售收入在200万元以上,研发费投入占销售收入的5%以上,利润总额或应交税金50万元以上,资产负债率不高于60%

(三)具有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健全的财务管理机构和合格的财务管理人员,能够按要求向当地财政部门报送月份财务快报和年度财务决算。

(四)设有专利技术管理机构和人员,并制定了专利技术管理制度,具有项目实施的必要条件。

(五)具有较强的技术创新研发和市场开拓能力,重视专利技术保护并有相应的措施,目标任务明确,人员、经费、组织落实。

(六)无侵犯他人专利技术行为。

(七)申报项目具有一件至数件以专利技术为核心的关键技术和产品,并在授权之日起至保护期限届满前两年内申报。

(八)专利技术有较高的技术创新水平,有后续的创新潜力和发展空间,对提高相关产品的附加值及市场竞争力有突出作用。

第十一条 在同一年度内,一户企业原则上只能申请一个项目、一种支持方式。凡财政资金支持的项目未完成前,企业不得再申请该项资金。专利技术产业化示范企业补助和专利技术产业化补助不能同时获得。

第十二条 申请专利技术产业化示范企业补助须报送下列材料:

(一)黑龙江省专利技术产业化示范企业补助申请表(见附件1);

(二)黑龙江省专利技术专项资金项目预算申报表(见附件3);

(三)专利技术产业化示范企业证书、文件的原件和复印件;

(四)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

第十三条 企业申请专利技术产业化补助或贷款贴息须报送下列材料:

(一)黑龙江省专利技术产业化项目补助或贷款贴息申报表(见附件2);

(二)黑龙江省专利技术专项资金项目预算申报表(见附件3);

(三)国家知识产权局颁发的专利证书和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

(四)经有资质的中介机构审计的上年度企业财务报表(包括资产负债表、利润及利润分配表、现金流量表、基本情况表等);

(五)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

第五章 审批与拨付

第十四条 专项资金的审批程序:

(一)省知识产权局会同省财政厅对项目进行初审;初审合格的项目分别由省知识产权局进行技术审查,由省财政厅进行企业财务情况审查。

(二)技术审查和财务审查均合格的专利技术产业化示范企业补助项目,直接进入项目库;技术审查和财务审查均合格的专利技术产业化项目,由省知识产权局会同省财政厅组织专家进行评审,评审合格后进入项目库。

(三)项目库中已确定支持的项目,列入下一年度项目预算,并由省知识产权局按照省级预算编审规定,于每年12月填报《黑龙江省专利技术专项资金项目预算申报表》(见附件3),以函件形式报送省财政厅。经省财政厅核准后,对市、县财政部门和有关中、省直企业下达项目预算通知,同时抄送省知识产权局。

(四)市、县财政部门接到项目预算通知后,通知有关项目企业,并对无偿补助项目和贷款贴息项目进行确认,以正式文件提出资金申请。经市、县财政部门确认的贷款贴息项目,由省财政厅进行核查。省财政厅根据项目核查情况办理拨款,市、县企业项目资金下拨到市、县财政部门,中、省直企业项目资金直接拨付到企业。

第十五条 公共平台维护费和项目管理费由省知识产权局负责申请和使用。年初预算指标下达后,省知识产权局以正式函件形式向省财政厅提出资金申请,省财政厅通过集中支付的方式拨付省知识产权局。

第十六条 专项资金的拨付:

(一)对无偿补助项目,原则上采取分期拨款的方式,第一期拨付资金总量的60%;第二期在项目完成后,拨付资金总额的40%。自有资金投入不到位的项目不予拨付后续资金。

(二)对贷款贴息项目,根据企业实际支付利息的情况拨付。

第十七条  各级财政部门按规定程序向省财政厅申请拨付专项资金,并在收到款项后按项目预算及时足额将资金划拨到项目承担企业。

第十八条 项目承担企业收到省级财政拨付的专项资金后,应单独核算,并作以下财务处理:

(一)对取得的无偿补助资金,计入“资本公积”。

(二)对取得的贷款贴息资金,冲减“财务费用”。

第六章 管理与监督

第十九条 专项资金项目预算通知下达后必须严格执行,不得任意改变资金用途和扩大使用范围。因特殊情况需要调整的,须履行申报及审批程序。

第二十条 各市、县知识产权主管部门和财政部门负责项目的日常监督管理工作,及时协调解决项目实施中出现的问题,并于每年1231日前向省知识产权局、省财政厅报送有关项目实施进展及资金使用情况。

第二十一条 项目承担企业应认真履行合同,保证项目资金专款专用,自觉接受有关部门的监督管理,按要求定期向所在市、县财政部门报送项目执行情况、企业月份财务快报和年度财务决算。

第二十二条 各市县财政部门和知识产权主管部门要加强对专项资金使用情况的监督检查和跟踪问效。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责令限期整改,逾期不改的,核减、停拨或追回专项资金,并根据《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国务院令第427号)予以处罚:

(一)提供虚假情况,骗取专项资金。

(二)滞留、侵占或挪用专项资金。

(三)项目实施中违反会计制度。

(四)其他违反国家法律法规的行为。

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由省财政厅会同省知识产权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原《黑龙江省发展高新技术产业专利技术专项资金管理办法(试行)》和《黑龙江省发展高新技术产业专利技术专项资金管理办法实施细则》(黑财企[200142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