哈尔滨理工大学科技企业创业中心有关政策及管理规定

时间:2009-11-02浏览:338

哈尔滨理工大学科技企业创业中心有关政策及管理规定

(时间:2003108

为了推动哈尔滨理工大学高新技术成果转化和产业化工作,加强产学研合作,鼓励和支持我校教师和研究机构进入学校科技企业创业中心(简称创业中心)创办现代科技企业和孵化高新技术项目,现就有关政策和管理规定如下:

1.创业中心负责入驻的科技企业和研究机构的各项管理工作,对科技企业申报各级政府的产业化专项资金和火炬计划等产业化项目以及引进资金提供服务支持,对项目的实施和科技企业中学校的股权进行管理。

2.学校建立科技企业产业化风险基金,对教师及其入驻的科技企业有市场前景的高科技成果转化和产业化择优予以支持;成立“哈尔滨理工大学科技企业风险投资管理委员会”,负责对科技企业和高新技术产品的风险投资论证与审批事宜。

3.对于我校教师研发的有较大市场潜力和发展前景的科技成果,学校优先组织开发,通过对成果评估,积极引进资金,建立股份制企业。学校对参与科技成果研发的教师,按学校科技成果转化规定给予股权奖励。

4.持有高科技专利或专有技术的海外学人与学校合办高科技企业,学校将投入一定的风险资金支持。

5.我校教师创办的科技企业,如果使用学校无形资产和享受学校提供的优惠条件,学校应享有股权。对于注册资金在50万元以下的科技企业,学校享有25%的股权;对于注册资金在50万元-200万元的科技企业,学校享有20%的股权;对于注册资金在200万元以上的科技企业学校享有15%的股权。

6.我校教师对外合办的科技企业,如果使用学校无形资产和享受学校提供的优惠条件,学校应享有股权。我校教师注册资金在50万元以下的,学校享有我校教师部分的25%的股权;我校教师注册资金在50万元-200万元,学校享有我校教师部分的20%的股权;我校教师注册资金在200万元以上的,学校享有我校教师部分的15%的股权。

7.有学校股权的科技企业可优先进入科技企业创业中心,并在入驻企业收费方面(包括房租费、水费、照明电费、取暖费和物业费)给予优惠。

8.学校每年从科技企业上缴学校利润总额中提取30%,按教师所占的股权比例分别奖励有关教师(折算工作量)及其所在院系各15%;对于有学校股权的企业将利润继续投入滚动发展,根据新投入资金总额中学校所占的份额,对主要贡献者给予一定的奖励。

9.学校对研究机构入驻创业中心孵化高新技术项目或承担黑龙江省老工业基地改造有关科技项目,给予一年免收费用优惠。对孵化的高新技术项目,如果一年内无实质性进展,创业中心将终止其孵化。

10.学校以优惠条件向有学校股权的科技企业和研究机构提供科研设施与实验室,用于科学研究或产品样机研制。

11.教师承担的企事业委托科研课题结余经费(扣除应缴税费)可全部或部分作为企业注册资本,相应股权为课题组所有。

12.本政策与管理规定从公布之日起试行,由科技企业创业中心负责解释。